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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判决我草甘膦企业在市场经济待遇

2012/7/25 6:36:55

7月19日欧洲法院就浙江新安化工公司诉欧盟对华草甘膦反倾销一案最终判决结果发布新闻公报。公报称,法院判决欧委会在对华草甘膦企业的反倾销调查相关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仅依据国家对企业存在控制的事实即自动认定国家对企业定价、成本、投入等经济活动实施重大干预,并据此拒绝给予市场经济地位,违反了欧盟反倾销法律规定。因此维持欧洲初审法院判决,全面驳回欧盟理事会和欧委会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新安化工公司获得胜诉。

法院认为,如果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能够证明其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营,依据市场供需信号作出定价、成本和投入决策而没有受到国家重大干预,则应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律虽然鼓励企业按照市场经济条件自主决定其定价、成本和投入,但并不排斥国家干预行为,只有该行为对定价、成本和投入产生重大干预时才受到非市场经济条款的限制。国家干预行为的本身属性以及其可能与市场经济不一致的外在表现,不足以被认定为构成重大干预。尽管国家持有新安化工股份并对其有控制的行为,但这不足以说明新安化工公司在定价、成本和投入等方面受到重大干预。因此,对于新安化工公司所提供的自主按照市场信号决定定价、成本和投入的证据,欧盟理事会和欧委会应当审查评估并予以考虑,而不能仅因其受到国家控制即否决其市场经济待遇申请。

此诉讼案前后已持续 7年有余。2004年12月23日,新安化工公司将欧草甘膦反倾销裁决诉诸欧洲初审法院;2009年6月17日,初审法院判决欧盟败诉并取消对我企业出口草甘膦征收反倾销税;2009年8月欧盟提出上诉;2011年11月30日终审法院史无前例地派出13名大法官听审此案,并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最终判决。

文章参考来源: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i/jshz/zn/201207/20120708249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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