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形式上,我国与CAC、欧盟、美国相同,规定了免于制定限量的兽药、制定限量兽药和禁限用限量兽药种类,不同之处在于我国是以不同附表形式体现,可能是农业部235公告在首次制定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时参照了欧盟理事会条例(EEC)No2377/90,即《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共同体程序的理事会条例》中与残留限量要求直接相关的4个附录。欧盟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经过不断修订,(EEC)No2377/90条例陆续被新条例(EU)No 37/2010号等所取代,已将免于制定限量兽药和需要制定限量兽药整合在一起发布,其与CAC和美国规定形式相似。
在兽药种类数量上,中国、欧盟、日本规定兽药种类较多。鉴于日本实行“一律标准”,即对于未制订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0.01毫克/公斤),所以在实际应用中,日本限量标准所限制的药物种类要远多于其他国家。
在动物种类上,我国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涵盖畜禽及初级制品、水产品及初级制品和蜂产品3大类食品,残留动物品种包括马、牛、猪、羊(绵羊、山羊)、兔、鹿、禽(鸡、火鸡、鸭等)、鱼、虾、蜜蜂及其他动物等11类动物品种。欧盟、日本与我国相同,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中均涵盖了畜禽及初级制品、水产品及初级制品、蜂产品等共3大类食品,而CAC和美国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未涵盖蜂产品。
在组织种类上,我国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残留组织包括肌肉、脂肪、肝、肾、奶、蛋、皮、皮+肉、皮+脂、副产品、蜂蜜等11种组织。
比较发现,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限量标准中,残留组织均覆盖了肌肉、脂肪、肝脏、肾脏、奶、蛋、皮脂,我国和美国还规定了皮、皮肉、副产品组织上的残留限量,美国对蛋黄及注射部位组织的残留限量也做了少量规定,日本单独规定了蜂王浆中的药物残留限量。
关于禁限用及重点监控类药物,各个国家和地区除了国际上对其毒性达成共识的药物全部禁用之外,关注的禁用、限用药物和重点监控类药物种类有差异。
CAC主要关注抗生素类和杀虫类药物,欧盟主要关注激素类药物和抗生素药物,美国、日本更关注抗生素类药物,我国更关注兴奋剂类药物和抗生素类药物。